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中兼任工作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咨询、培训、技术开发、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教职工、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按《华体平台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在完成主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方可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从事校外兼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严格按照《华体平台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进行正常考勤,确保学校和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六条 允许兼职范围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进行如下兼职:
(一)兼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国际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等,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
(三)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四)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第七条 禁止兼职范围
(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委派到校外单位兼职的情况除外);
(二)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三)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四)其他可能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承担或未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三)在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四)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五)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第三章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兼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拟兼职机构出具的邀请函;所兼职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附兼职机构现任领导人员名单1份,兼职机构章程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第十条 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本人填写《华体平台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优先批准校内兼职,审批后有效时间为3年。教职工在学术性组织中兼职的,报科研处审批,由科研处和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到校外的其他兼职,报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到校外兼职的,报组织部审批,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华体平台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三)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本规定范围内未涉及到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校外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使用“华体平台”、“城院”等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华体平台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十四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利用学校的无形、有形资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按照《华体平台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城院发﹝2017﹞73号)和《华体平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7﹞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拒不执行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其职称、职务、薪酬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擅自兼职者,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校外兼职,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其薪酬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从严把关,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确保学校与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对因本单位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能评优,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校属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禁止兼职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校外兼职,否则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境外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体平台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华体平台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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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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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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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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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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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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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兼职情况 |
兼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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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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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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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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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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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 本职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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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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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离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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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兼职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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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
本人在兼职期间遵守《华体平台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党政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科研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组织部意见 (仅限科级干部)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产业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